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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民政局 縣級
2022-04-08 2022-11-09 05:30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信息來源:【作者:【信息時間:2022-11-09 05:30  閱讀次數: 】【字號 】【我要打印】【關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河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應保盡保,動態管理;

(三)政府保障兜底,鼓勵勞動自立;

(四)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第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鄉鎮(街道)承接縣(市、區)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審核確認權限,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村(居)委會協助做好低保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低保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縣級民政部門為低保監管責任主體,負責業務培訓、工作指導、資金撥付及日常監管,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等工作;鄉鎮(街道)履行低保審核確認主體責任,負責低保審核確認工作,包括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入戶調查、發起核對、審核確認、公開公示、政策宣傳、檔案管理等。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六條 申請低保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低保;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低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鄉鎮(街道)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其他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低保的,應當主動告知其相關政策。

第九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共同生活根據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財產、共同享受家庭權利、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相互扶助關愛、共同居住時間等因素綜合認定。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

第十一條 申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二條 對于已經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低保經辦人員或者村(居)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鎮(街道)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具體包含范圍及核算方法參照《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支出推算等方式進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一)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居)委會、社區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家庭經濟、實際生活和從業狀況等。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信息核對。鄉鎮(街道)提請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對其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五)支出推算。根據申請人家庭支出情況推算其家庭經濟狀況。

(六)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鎮(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對擬確認為低保對象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街道)應當重新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低保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低保金可以按照審核確認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也可以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方式計算,原則上不得少于3檔,各檔計發標準應當與家庭困難程度相符合,嚴禁實行平均發放。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按規定公布低保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公開無關信息。對身份證號、手機號、金融賬戶等依法依規不應公開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去標識化或刪除處理。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同步線上公示,實現線上公示與線下公示聯動校驗。線上公示應嚴格審核,避免不應公開的個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條 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一卡通”系統或代理金融機構,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家庭賬戶,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快捷。

第二十三條 鄉鎮(街道)或者村(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條 城鄉低保標準不一致的地區,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低保對象,一般給予農村低保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地區的,給予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低保范圍。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第二十八條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街道)。

第二十九條 鄉鎮(街道)應當對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

(一)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對象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停發低保金。核查期內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金額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條 鄉鎮(街道)作出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減發、停發低保金的,應當告知低保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鄉鎮(街道)可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第三十二條 低保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鄉鎮(街道)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成員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充分運用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進行低保業務辦理,經線上審核確認的低保對象可不再走線下流程。線上審核確認與線下具有同等效力,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低保審核確認權限暫未下放至鄉鎮(街道)的地方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低保審核確認業務,待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后,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許昌市委辦公室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市委各部委,市直和駐許各單位: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中共許昌市委辦公室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扎實推進全市社會救助工作,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辦〔2020〕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重點,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政策落實,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總體目標

用2年左右的時間,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到2022年,實現社會救助體系分層分類、城鄉統籌,機制高效順暢,制度完備成熟。到2035年,實現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

三、重點任務

(一)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1.完善綜合救助格局。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制度健全、政策銜接、保障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構建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專項社會救助為支撐、急難社會救助為輔助,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層次類別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完善救助體制機制,加強部門信息互通,推進社會救助資源統籌、社會救助信息聚合、社會救助效率提升。

2.明確社會救助內容。進一步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細化救助對象收入財產認定標準。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條件的,按程序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對已納入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等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進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拓展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政策。

3.推動救助城鄉融合。穩步提高困難群眾救助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困難群眾救助標準差距,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有序推進社會救助融合發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實現兜底救助政策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及時對致貧返貧人口按程序實施救助。順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及時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相應救助幫扶。推進城鎮困難群眾紓難解困。

4.促進社會力量參與。鼓勵慈善總會、慈善基金會等加大服務類救助項目資助力度,引導社會組織、志愿者、商業保險積極參與社會救助,推動社會救助由“政府包攬”轉向“政社合作”。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政策。加強慈善組織和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監管,推進信息公開,防止詐捐、騙捐。明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內容,規范購買流程,加強監督評估。

(二)健全基本生活救助

5.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可依本人申請,參照“單人戶”將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納入低保范圍。完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提高半自理、全護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以及重病重殘人員的認定應依據相關文件之規定。

6.規范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合理制定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已享受低保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要增加低保金額或拉大補助檔差。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7.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制。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原則上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原則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規范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報告機制。

8.開展社會救助創新。建立困難群眾探訪關愛制度,前移兜底保障關口,推動社會救助工作從“被動申請”變為“主動發現”、“剛性管理”變為“精準服務”。鼓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加快由單一物質救助轉向“物質+服務”模式、“送錢送物”轉向“送錢送物送服務”、“單一救助”轉向“多元幫扶”。幫助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9.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做好低保、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落實特殊群體、特定疾病等醫藥費豁免制度。完善疾病應急救助機制,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完善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10.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原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城市困難職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員、監護人因見義勇為傷亡的被監護人、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兒、殘疾兒童等,要全部納入救助范圍,提供多樣化教育救助。

11.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實施住房救助。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危房改造,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

12.健全就業救助制度。為社會救助對象優先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落實低保漸退期制度。

13.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調整優化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14.發展其他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為其減免相關費用。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保障。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15.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政府負責、嚴格監管、協同配合、標本兼治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全面開展照料服務達標、救助尋親服務、街面巡查和綜合治理等行動,集中開展落戶安置行動,全力推進源頭治理行動,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16.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和支出型,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在綜合運用各項救助幫扶政策的基礎上,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度提高救助額度。必要時,可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和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救助額度,防止其因病、因災、因急難事件等返貧。全面建立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提高臨時救助水平和時效性。做好臨時救助標準與其他社會救助標準的銜接,加強救助標準的區域統籌,形成轄區內統一臨時救助標準。

17.完善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將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人員納入相應的救助范圍。對受影響嚴重地區困難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及時啟動相關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強化基本生活保障。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18.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村(社區)組織要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列為重要工作內容,及時向鄉鎮(街道)報送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等重大變化情況。各地要依托“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受理群眾救助訴求,逐步實現全市聯通,及時受理困難群眾求助、投訴和咨詢。

19.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鄉鎮(街道)要依托政務服務大廳,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異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請。

20.優化審核確認程序。2021年長葛市完成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批權限委托下放。推動其他地方按程序將低保、特困供養、小額臨時救助等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死亡后,已發放的當月(當季度)救助金不再收回。

21.加快服務管理轉型升級。加強社會救助信息化,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救助領域的運用。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健全完善社會救助資源庫,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民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規查詢社會救助有關信息并做好信息安全保護。以市政府門戶網站、“i許昌”等公共數據平臺為基礎,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縣(市、區)、鄉鎮(街道)要健全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鄉鎮(街道)要明確專人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職盡責,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改革創新,研究制定免責清單,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提升基層能力。縣級社會救助工作機構按照每8000至10000名常年救助對象不少于1名專職工作人員、5名工作人員的要求配備,鄉鎮(街道)原則上按照每800至1000名常年救助對象不少于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要求配備。村(社區)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由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兼任,合理確定薪資待遇;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2021年年底全市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配備到位。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強業務培訓,完善評價、使用、激勵機制。

(三)強化資金保障。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為基層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保障履職需要。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在保證低保、特困供養等所需資金的前提下,可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四)健全績效評估。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績效評估機制,加強救助資金使用、項目建設、示范評選的監督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工作保障、社會救助政策實施過程和執行效果以及工作創新的評估。采取發放調查問卷、走訪等方式,開展社會救助對象滿意度調查。加大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