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2、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3、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4、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5、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6、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7、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結果
2023年上半年長葛市沒有發現養老機構出現違反以上事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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