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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文化廣播和旅游局 縣級
2022-11-10 2023-10-23 16:56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立申請

【信息來源:【作者:【信息時間:2023-10-23 16:56  閱讀次數: 】【字號 】【我要打印】【關閉

一、事項名稱: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立申請

二、設定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文化部關于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

三、申請條件:

1.申請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A.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D.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2.設立地點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1)房屋規劃、設計、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3)居民住宅區;

(4)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5)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6)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7)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9)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設立場所

(1)設立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按照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文化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但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農村地區除外);

(2)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音等相關規定;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辦理材料:

(一)提交申請

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設立材料清單

(1)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既可以是房產權屬證書,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文件);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所有材料一式兩份,用黑筆填寫,A4紙打印、復印,復印件交驗原件。以上材料均要掃描件電子檔一份,jpg格式。紙質復印件蓋章。

五、辦理地點:

長葛市政務服務大廳綜合受理區綜合窗口

六、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七、聯系電話:0374-6010879

八、辦理流程:受理—審核—辦理—辦結

九、辦理期限:設立、改擴建申請為20個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導、公示和聽證時間);其他變更、延續、補證手續應及時辦結;注銷手續應當場辦結。

十、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一)行政指導

1.籌建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要求其提交《娛樂場所行政指導申請表》;

2.申請咨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序等內容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籌建人;籌建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5日內答復;

3.申請咨詢事項為現場指導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并出具《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意見書》。

(二)受理

受理人員應當核對以下材料:

1.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證明;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清單》。

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三)實地檢查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實地檢查以下事項,填寫《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區、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是否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2.周邊環境:是否在學校、醫院、機關其周圍;

3.使用面積:現場測量的使用面積是否低于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

4.歌舞娛樂場所包間:是否與提供的平面結構圖一致。

(四)公示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行政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

(五)聽證

1.聽證范圍: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以及娛樂場所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附近學校、醫院、機關等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2.聽證時限: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時限內。

3.聽證意見: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審核與決定

文化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利。

(七)證件送達

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準文書及許可證;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掛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準文書及許可證后應告知文化行政部門。

(八)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沒有自有網站的,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開審批結果。

(九)變更

1.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受理人員應當核對以下材料,并按照設立申請的審批流程辦理: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證明;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2.娛樂場所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的,由受理人員審核材料,審核無誤的,應及時換發新證: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新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員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3.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由受理人員審核材料,審核無誤的,應及時換發新證: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續

由受理人員審核材料,審核無誤的,應及時換發新證;

1.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一)注銷

依申請注銷的,受理人員應當核對以下材料,核對無誤的,應當場予以注銷:

1.注銷申請書;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十二)補證

由受理人員核對材料,核對無誤的,應及時發放新證;

1.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三)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立申請辦事指南

一、事項名稱:游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立申請

二、設定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文化部關于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 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二)設立地點

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1.房屋規劃、設計、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3.居民住宅區;

4.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5.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6.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7.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9.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設立場所

1.營業面積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間、設置游藝機機種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包括吧臺、衛生間等其他面積;

2.游藝區和游戲區分開設置;

3.場所建筑結構安全合理,已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4.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四、辦理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設立材料清單

1.游藝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和章程;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既可以是房產權屬證書,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文件);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機型設備數量及位置;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注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醫院、學校、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8.游戲游藝設施設備情況登記表;

所有材料一式兩份,用黑筆填寫,A4紙打印、復印,復印件交驗原件。以上材料均要掃描件電子檔一份,jpg格式。紙質復印件蓋章。

五、辦理地點:

禹州市政務服務大廳綜合受理區綜合窗口

六、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七、聯系電話:0374-2077017

八、辦理流程:受理—審核—辦理—辦結

九、辦理期限:設立、改擴建申請為20個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導、公示和聽證時間);其他變更、延續、補證手續應及時辦結;注銷手續應當場辦結。

十、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一)受理

受理人員應當核對以下材料:

(1)游藝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和章程;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既可以是房產權屬證書,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文件);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機型設備數量及位置;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注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醫院、學校、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8)游戲游藝設施設備情況登記表;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清單》。

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二)實地檢查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實地檢查以下事項,填寫《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區、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是否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2.周邊環境:是否在學校、醫院、機關其周圍;

3.使用面積:現場測量的使用面積是否低于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

4.游藝娛樂場所是否分區經營。

(三)公示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行政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

(四)聽證

1.聽證范圍: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以及游藝娛樂場所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附近學校、醫院、機關等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2.聽證時限: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時限內。

3.聽證意見: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審核與決定

文化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利。

(六)證件送達

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準文書及許可證;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掛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準文書及許可證后應告知文化行政部門。

(七)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沒有自有網站的,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開審批結果。

(八)變更

1.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受理人員應當核對以下材料,并按照設立申請的審批流程辦理: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證明;

(5)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機型設備數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7)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

2.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的,由受理人員審核材料,審核無誤的,應及時換發新證: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新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員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3.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由受理人員審核材料,審核無誤的,應及時換發新證: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延續

由受理人員審核材料,審核無誤的,應及時換發新證;

1.游藝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注銷

依申請注銷的,受理人員應當核對以下材料,核對無誤的,應當場予以注銷:

1.注銷申請書;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十一)補證

由受理人員核對材料,核對無誤的,應及時發放新證;

1.游藝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二)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