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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文化廣播和旅游局 縣級
2020-09-01 2023-09-12 13:40

許昌市旅游市場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信息來源:【作者:【信息時間:2023-09-12 13:40  閱讀次數: 】【字號 】【我要打印】【關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旅游經營行為,保障旅游合法權益,提高行業誠信意識,營造法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關于對旅游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許昌市“十三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許昌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方案》(許政辦〔2020〕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旅游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對許昌市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景區、鄉村旅游單位等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旅游從業人員是指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五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全市旅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評估和查詢等。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相關單位、相關科室、各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上報工作。

第六條  旅游行業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檢查、記錄、存儲、發布和應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要切實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七條  許昌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并根據社會信用代碼一碼制度歸集記錄。

社會信用代碼一碼制度是指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的自然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信息是指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

(一)旅游經營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法人工商登記信息;

2.法人經營許可信息;

3.法人資質等級信息;

4.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信息;

5.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法人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6.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可以記錄的其他法人身份或資質、資格信息。

(二)旅游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從業人員身份登記信息;

2.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信息;

3.從業人員資質等級信息;

4.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5.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可以記錄的其他從業人員身份或資質、資格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良好信息是指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誠信經營,行為規范,自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游經營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旅游從業人員受到市級(含)以上旅游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縣(市、區)級(含)以上黨委政府獎勵表彰及通報表揚的;

(二)旅游經營者獲得省級(含)以上行業專業組織認定的服務水平和資質等級(如綠色飯店、金鑰匙服務)的;

(三)嚴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連續三年無涉旅違法違規和重大旅游服務質量投訴記錄,且旅游團隊游客滿意度指數排名進入全市前10位的。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警示信息是指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而產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處罰、禁入限制、違反信用承諾記錄等監管類信息;

(二)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信息;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可以記錄的其他不良行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條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由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相關職能單位、相關科室,各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集上報;

(二)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的良好信息,由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相關職能單位、相關科室,各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集上報;

(三)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的警示信息,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牽頭組織,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對查實的涉旅不良行為記錄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進行采集。

第十二條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單位對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信息變動應及時上報更新,不得虛構或者篡改。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三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探索建立旅游信用綜合評價機制,作為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重要依據,綜合評價的有關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市場中介組織承擔。

第十四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建立旅游行業重點監測對象名單。旅游行業重點監測對象名單是指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在重點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一般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標準的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旅游經營者每年發生確有責任的有效投訴達3次以上(含本數)的;

(二)因旅游經營者原因引發較大旅游服務質量投訴事件,且旅游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的;

(三)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拒不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的。

對被列入旅游行業重點監測對象名單的失信信用主體,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加強監管等適當方式,向重點監測對象發出警示,并將重點監測對象名單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五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建立旅游行業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旅游行業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是指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因違反涉旅法律法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背誠信守諾原則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依據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文化和旅游部等26個部門印發的《關于對旅游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備忘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二)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三)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五)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六)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旅游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根據《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對經認定的旅游行業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通過門戶網站及其它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并報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并跨行業、跨部門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托許昌文化網、信用許昌網,全面加強旅游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按照權責清單,建立以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為基礎的旅游信用檔案,實行永久保存。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定期對信用信息數據進行備份,防止丟失。

第十九條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設定。

(一)以行政文書出具時間為信息記錄保存起始時間;

(二)基本信息,有效期限至法人終止之后滿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與記錄期限一致;良好信息無有效期的,直至記錄被取消之日止;

(四)警示信息有效期一般為3年,但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領域)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重點監測對象名單有效期限一般為1年,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領域)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限一般為2年,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領域)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提前解除記錄。但是,對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信用修復,公示期限內不得撤下。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屆滿后,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詢、不再作為信用評級和使用依據。

第二十條  旅游公共信用信息公開屬性,分為社會公開、授權查詢和政務共享。社會公開,是指不需要信息主體同意即可在公共媒體上向社會公眾發布。授權查詢,是指需由信息主體授權同意才能被查詢知悉。政務共享,是指在信息提供主體間有條件的共享、查詢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通過“許昌文化”網、“信用許昌”網向社會披露旅游公共信用信息中屬于社會公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通過“許昌文化”網、“信用許昌”網公布旅游信用信息,供社會監督。旅游信用信息公布事項如下:

(一)旅游經營者基本信息公布的事項應包括旅游經營者單位名稱、許可證號碼、主要負責人、電話傳真、地址郵編等基本信息;

(二)旅游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公布的事項應包括姓名性別、導游證號、資質等級、隸屬單位等基本信息;

(三)良好信息公布的事項應包括單位名稱、人員姓名、受表彰表揚事項、證明文件信件等信息;

(四)警示信息的事項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經營者或旅游從業人員的名稱(姓名)、許可證號(執業證號)、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面向社會提供旅游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用許昌”網,或者“許昌文化”網查詢屬性為社會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屬性為社會公開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經被查詢信息主體書面同意,并提供書面授權證明及有效身份證明,向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申請查詢。授權查詢、政務共享查詢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第二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通過“許昌文化”網、“信用許昌”網的工作平臺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旅游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人員在管理旅游信用信息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信用修復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應當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

被認定為失信的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信用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信用主體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間未再發生失信行為,可申請進行信用修復;

(二)信用主體已履行義務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可進行信用修復。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修復相關程序。信用主體失信行為已按要求進行信用修復的,信用主體可以向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相關信息核實,并出具書面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失信信用主體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經信用修復不再列入聯合懲戒、重點監測,但其相關的信用記錄將在“信用許昌”網數據庫中記錄并封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許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