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政通 [2019] 2
為進一步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的管理保護、切實改善水域生態環境,打好打贏河湖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我市重點對河湖管護范圍內存在的“四亂”問題進行依法清理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和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河道“四亂”清理整治范圍
對全市納入市級河湖長制管理的雙洎河、暖泉河、西小洪河、清潩河、石梁河、勝天湖河、梅河、小梅河、金魚河、汶河、干溝河、東小洪河、機場河、引佛濟清渠、東干渠等15條主要河流(渠道)管理范圍內的“四亂”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整治。
二、河道“四亂”清理整治重點
河道“四亂”是指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亂占主要包括:非法侵占水域、灘地;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
(二)亂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三)亂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固體廢物;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四)亂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濫占濫用;違法違規建設涉河項目;河道管理范圍內建房建廠,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2、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3、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凡涉以上河湖“四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清理或整治,逾期清理不徹底、整治不到位的單位(個人),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強制清理,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依法給予處罰。
五、對妨礙“清四亂”行動開展的單位和個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廣大群眾要充分認識加強河湖管護的重要性,積極向有關部門或鄉(鎮)舉報河湖存在的“四亂”問題線索,形成全民清理河湖“四亂”的行動高潮。
市水務局:2516235
市河長辦:2516596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