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聲明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將遺失、滅失聲明頁面打印存檔,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向申請人補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