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等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申請人未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等公證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可提交下列材料辦理:
1 所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它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的材料
3 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 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者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的公證書
5 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 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 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9 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