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
一、事項類別
發起方式:納稅人
辦結方式:即辦
全省通辦:是
網上辦理:是
適用層級:縣(市、區)級
辦理時限:即辦
事項來源:總局規范
稅源管理部門:否
二、業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該事項不適用實施“一照一碼”的納稅人。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四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全文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全文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一十五條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11〕97號)全文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全文
9.《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第一條
10.《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3版更新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224號)附件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21號)全文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六條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0號)第四條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行辦稅事項同城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6〕46號)附件二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附件
四、附報資料
序號 |
附列資料名稱 |
份數 |
報送類型 |
報送條件 |
是否掃描歸檔 |
資料處理方式 |
是否表單 |
1 |
《變更稅務登記表》 |
2 |
必報 |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1 |
條件報送 |
稅務登記證件內容發生變化 |
是 |
收繳 |
否 |
3 |
《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1 |
條件報送 |
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內容發生變化 |
是 |
收繳 |
否 |
4 |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
1 |
條件報送 |
工商營業執照內容發生變化 |
是 |
留存 |
否 |
五、辦理規范
(一)辦理環節
流轉環節 |
辦理部門 |
業務要求 |
辦理時限 |
受理 |
納稅服務部門 |
稅務人員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對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并及時辦結。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辦 |
發放 |
納稅服務部門 |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收繳舊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
即辦 |
歸檔 |
納稅服務部門 |
將附報資料中要求歸檔的資料及稅務機關發放文書進行歸檔。 |
即辦 |
(二)注意事項
1.附報資料中已進行實名認證的不再進行身份證掃描,已提交電子資料的不再報送紙質資料。
2.對涉及改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的,收繳并核銷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及副本。
3.對變更經營范圍、國標行業或登記注冊類型等項目的,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進行稅(費)種認定、主管稅務所(科、分局)分配或管戶分配。
4.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稅務變更、注銷手續。
5.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關聯業務
實名辦稅信息登記
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財務會計制度備案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
稅(費)種認定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