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稅務信息確認
一、事項類別
發起方式:納稅人
辦結方式:即辦
全省通辦:是
網上辦理:是
適用層級:縣(市、區)級
辦理時限:即辦
事項來源:總局規范
稅源管理部門:否
二、業務概述
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無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4.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
5.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的。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六十條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條至第二十一條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五條第一款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全文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全文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第三款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820號)全文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二條,第四條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十三條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全文
1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改稅務登記表相關內容的通知》(國稅辦發〔2011〕47號)全文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第二條、第三條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全文
17.《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全文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第一條、第三條
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號)全文
20.《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第九條
2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第五條
2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第一條第二款
2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0號)第四條
2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第一條
25.《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3版更新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224號)附件
2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附件
四、附報資料
序號 |
附列資料名稱 |
份數 |
報送類型 |
報送條件 |
是否掃描歸檔 |
資料處理方式 |
是否表單 |
1 |
《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 |
2 |
必報 |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 |
1 |
必報 |
|
是 |
查驗后返還 |
否 |
3 |
居民身份認定書復印件 |
1 |
條件報送 |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
是 |
查驗后返還 |
否 |
4 |
境外注冊登記證件復印件 |
1 |
條件報送 |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
是 |
留存 |
否 |
5 |
項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
1 |
條件報送 |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 |
是 |
留存 |
否 |
五、辦理規范
(一)辦理環節
流轉環節 |
辦理部門 |
業務要求 |
辦理時限 |
受理 |
納稅服務部門 |
稅務人員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對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并及時辦結。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業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辦 |
發放 |
納稅服務部門 |
發放《臨時稅務登記征》正、副本。 |
即辦 |
歸檔 |
納稅服務部門 |
將附報資料中要求歸檔的資料及稅務機關發放文書進行歸檔。 |
即辦 |
(二)注意事項
1.縣(市、區)局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確定。
2.附報資料中已進行實名認證的不再進行身份證掃描,已提交電子資料的不再報送紙質資料。
3.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4.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關聯業務
實名辦稅信息登記
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財務會計制度備案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
稅(費)種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