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最大限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范法律風險,降低違法違章行為的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長葛市稅務局針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最常見的違法行為,在2019年梳理出3大類18項《國家稅務總局長葛市稅務局行政相對人違法風險點》的基礎上,新增日常征管類違法風險點及防控措施,并整體進行了完善和提升。經過充分征求意見,現將2020年新增《國家稅務總局長葛市稅務局行政相對人違法風險點及防控措施》面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序號 |
違法行為 |
風險等級 |
處罰依據 |
產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責任 單位 |
1 |
非正常戶風險 |
中風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部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或者財務人員能力不足,對稅法相關規定不了解,導致少申報或者不申報當期稅種,產生逾期申報風險。 2、部分企業的稅務登記信息不實,稅務人員根據預留的電話聯系不上納稅人,無法對納稅人進行行政指導和納稅服務。 |
稅源管理部門加強對新開業戶的實地調查與信息補錄工作;加強對變更納稅人地址的確認;注銷登記時,主管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落實全程履職原則,避免因注銷進行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時發生走逃,形成新的非正常戶。 |
國家稅務總局長葛市稅務局 |
2 |
跨區遷入未進行地址確認 |
中、低風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部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意識不強,變更營業執照之后未主動去稅務部門補充稅務登記信息;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互通不夠,在有的納稅人辦理營業執照之后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不能夠及時發現; |
辦稅服務廳對跨區遷入納稅人按照規定履行遷入手續,同時及時反饋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對納稅人跨區遷入進行地址確認,進行服務提醒納入正常管理。 |
國家稅務總局長葛市稅務局 |
3 |
未進行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
中、低風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
部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或者財務人員能力不足,對稅法相關規定不了解,未報送或未全部報送存款賬戶賬號,導致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無法掌握納稅人資金流動情況,對申報資料數據的真實性無法判斷,同時給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帶來困難。 |
稅源管理部門在對金融部門開展服務走訪活動中,積極宣傳金融部門應履行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納稅人識別號的義務;在開業登記實地核查、稅源清查過程中,對納稅人做好服務提醒,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全部銀行賬號制度;加大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全部銀行賬號的處罰力度,督導納稅人及時、全部報送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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